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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动态
关于落实国务院《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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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近日发布《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定义存在以下两种情形者为无症状感染者: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规范》明确指出:“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规范》明确要求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规范》明确规定“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为贯彻落实《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学习领会《规范》原文,高度重视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染性及传播风险,强化对无症状感染者的防疫意识,增长防疫知识。
二、凡本人近期内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或有近期在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自获知之时起,应尽快主动向居住社区及单位报告。凡共同居住人有同类情形的,也应主动向居住社区及单位报告。
三、凡遇防控机构通知要求做新冠病毒医学检测,应主动配合,按要求办理。
四、如被防控机构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应遵守《规范》规定,服从防控机构要求及统一安排,配合做好集中医学观察。
五、如社内有同志集中医学观察,社党组织、工会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帮助被集中医学观察的同志解决家庭困难,消除后顾之忧,安心集中观察,确保身心健康。
社防控小组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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